【首宗國安法案】控方質疑被告銀包藏「光時」物品 當庭檢視後並無發現

國安法首宗案件、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「光時」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,被控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」及「恐怖活動罪」等三罪,今 ( 7 日) 於高院續審。控方傳召現場負責處理證物的警員趙梓銘作供,他曾於現場錄影同袍向被告搜身的過程。控方一度質疑被告的錢包內,藏有「光時」相關物品,控辯雙方其後於法官批准下,即場檢視被告的個人財物,並未發現任何與「光時」有關的物件。

警員趙梓銘今供稱,他案發時於附近天橋上當值,並聽到巨大的引擎聲,他向下望時,看見數名同袍倒地,橋上有很多人叫囂,他於是在橋上維持秩序,其後應同僚要求落橋協助調查案件,並錄影被告遭搜身過程。趙又指,期間他並沒有看見同袍,即警員 11315 手持被告的銀包。趙指被告的錢包並非證物之一,而是屬於其個人財物,期間他亦沒有看見有任何人,干擾被告個人財物包括銀包等。趙又於辯方盤問下確認,被告被捕後,身旁的頭盔上,寫有「急救」字樣。

控方一度表示,被告遭搜身期間提及「光時」字眼,並質疑被告的銀包藏有「光時」相關物品,並申請檢視被告的個人財物。惟控辯雙方共同檢視被告個人財物後,並沒有發現有任何涉及「光時」的物品。

控方今早曾表示,趙為最後一名到庭作供的控方證人,惟鑒於今早的案件發展,或須另傳召一至兩名警員作供,包括為被告搜身的警員,案件下午繼續。

案件編號:HCCC280/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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